一、公司股權對于隱名股東優先購買嗎?
隱名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人公司章程就轉讓出資條件規定如下: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二、什么是隱名股東享有的股權
隱名股東享有的所謂“股權”依法不應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股權。法律意義上的股權具有公示化的特點,即公司股東花名冊記載或登記于工商登記。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社會的主要參與者,是以企業法人的對立身份與其他主體進行市場活動。享有財產性公司法人,其股東依法無需對公司具有免于承擔連帶責任的天然優勢,但公司股東對公司亦不可毫無節制的胡所欲為,亦需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公司股東的公示化便是其中之一。
但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該義務予以明文規定,筆者認為,這是公司法的缺陷。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與有限公司發生市場關系的對方,除了考慮到有限公司的資合,更很可能考慮到該公司的人合因素。若有限公司股東均不對外公示,勢必導致市場交易對方信息不對等,從而導致交易風險單方面提高。因此,有限公司股東必須公示。由此推論,經公示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股東權益,才可稱“股權”。相反,隱名股東享有的“股權”不應是《公司法》里的股權。
需要明確的是,股權轉讓的程序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相關程序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隱名股東的身份認定上,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資產注入情況而定,只有在確定了隱名股東的身份后才可以進行股權轉讓處理。
公司法對隱名股東的規定有哪些?
隱名股東是否有查賬權?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協議書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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