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隱名股東可以起訴嗎?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起訴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隱名股東股權確認三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即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簽訂的合同僅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有效,一般不能對抗公司。
第二、實際出資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滿足合同有效的條件時,隱名股東應實際出資。
第三、符合人合性
基于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人合兼資合的法律屬性,隱名股東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隱名股東的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同股權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處理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么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的判決結果是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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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黑龍江東禹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2年10月,是黑龍江省司法廳批準注冊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位于北國冰城哈爾濱南崗經濟技術開發區,會展CBD。擁有300平方米的現代化辦公場所,本著現代化高配置的資源配置硬件辦公設備,同時擁有一支由31名優秀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及顧問組成的高素質專業化律師團隊。東禹律師以客戶為關注焦點;以質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創新求發展;追求個人、事務所、社會的和諧發展。 律師簡介 李曉航律師,2013年考取司法資格,一次性通過司法考試取得A證。現任哈爾濱市仲裁法學會委員,現執業于黑龍江東禹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為多家企業解決復雜疑難問題,提供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并且擅長辦理民商事疑難案件,曾擔任某某離婚案件律師,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權益取得300余萬元財產。擅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遺產繼承糾紛和公司、企業法律顧問事務。 李律師希望以自己耐心、恒心、嫻熟的業務技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合法權益。以己推人,把當事人的事當做自己的事來辦是一直秉承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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