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之間是否可以簽訂銷售合同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財務、經營管理上隸屬于總公司,無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是有總公司來對外承擔責任的。
子公司是指雖然自己可以獨立地對外承擔責任,但是一定程度上受另一家公司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
子公司與分公司都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二者都具有經營資格,都具有自己的辦公場所。但是,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總公司的名稱,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因此,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2.二者的名稱稱謂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分公司名稱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稱,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分公司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而子公司與一般的公司無異,母公司持有分公司的股份,更多的聯系還是存在于利益方面。
3.二者的經營范圍不同
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經營范圍,子公司可以自行選擇經營范圍,一般無限制。
4.二者設立的程序不同
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規定進行申請和設立。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綜上所述,如果分公司有營業執照那么分公司之間是可以簽訂銷售合同的,其認定就是在是否申請了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則不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如果沒有營業執照其法律責任的認定就會顯得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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