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決議表決方式章程無規定怎么處理?
股東會決議表決方式章程無規定按照普通的方式也就是一個人一個票的方式來進行一個表決,《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作了一些原則規定。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3、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所以,每一股的資本額都是相等的,其權利也一律平等。為方便計算,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出資比例
鑒于中國現行的公司法允許投資人分期繳納出資,如果協議約定股東分期繳納出資,在時間上便會出現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與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不一致的情況。因此,出資比例便有“認繳出資比例”和“實繳出資比例”之分。
如果不明確出資比例的含義,將會使各股東對表決權、分紅權、新增出資的優先認繳出現認知上的障礙,進而引發矛盾。
中國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司法判例,第43條所述的“出資比例”如果章程無特別約定,應認定為“認繳出資比例”,如果由此可見,對于股東分紅和認繳新增出資,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的認繳新增出資,對于股東的表決權,有章程約定該出資比例為實繳出資比例,則約定優先。總之,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表決權
表決權是指為了了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并全通過股東會而行使的投票權,也稱為股東的共益權,表決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和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會的方案作出一定表示的權利,股東通過表決權實現其股東權利,支配公司、監督管理層和實現自身權益的目的。
關于表決權,中國公司法既規定了比例決,也包括人數決(一人一票權)。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后面的但書指的就是人數決,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決議可以由股東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即一人一票。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于股東內部他們的做出一定的決議的話,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他們的每一個票就實際上決定了公司日后的一個運營的方向問題,表決權他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而進行的一種投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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