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東停止關聯交易是強制性的嗎?
控股股東停止關聯交易是強制性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關聯交易是一種經濟行為。正常的關聯交易,可以穩定公司業務,分散經營風險,有利于公司的發展;但實務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與從屬公司的關聯關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從屬公司與自己或其他關聯方從事不利益的交易,損害從屬公司和少數股東利益的現象。
一些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通過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為自己或關聯方提供擔保,通過操縱交易條件等將公司的利潤轉移至關聯方,嚴重地損害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二、哪些人是關聯交易的主體?
與公司有關聯關系的五種人不得利用其與公司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東
2、實際控制人
3、董事
4、監事
5、高級管理人員
三、股東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股東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后,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圾東認繳了出資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它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資本的充實責任,為防止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
一般公司章程當中都會約束控股股東有關聯交易這種行為,還有公司的其他高層人員,也是不允許利用這種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東如果在關聯交易中損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權益,本公司當然可以通過法律制度強行讓該股東停止關聯交易并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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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滕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民商合同部專職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三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操作經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善于運用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解決客戶面臨的各種棘手問題,以細致、全面、專業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已成功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債務追討案件、執行案件、建筑工程糾紛和勞資糾紛案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群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侵權、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蘇律師一直堅持“忠于委托,勤勉盡責”的做人做事原則,以實際行動詮釋律師的信仰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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