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增股票給大股東是什么意思?
是指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定增對沖是指用股指期貨的組合頭寸實時追蹤、封閉股票端的風險敞口,以達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
非公開發行的最大好處是,大股東以及有實力的、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大投資人可以以接近市價、乃至超過市價的價格,為上市公司輸送資金,盡量減少小股民的投資風險。由于參與定向的最多10名投資人都有明確的鎖定期,一般來說,敢于提出非公開增發計劃、并且已經被大投資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會有較好的成長性。
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
(1)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發行人股東大會應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發行對象;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募集資金用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3)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如果決定受理,應在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
(4)股票發行申請經核準后,發行人應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5)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6)中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7)發行股票。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經核準后,發行的股票一般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我們知道公司上市以后一般都是公開發行股票的,但是這種定增股票的交易方法跟普通的市場投資者就沒有什么直接的聯系了,公司給大股東發行股票的目的其實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小股東的投資風險,這些比較新型的股券交易制度,三言兩語也說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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