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名股東擔保沒簽字需要承擔責任嗎?
擔保人沒有簽字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人是符合擔保的條件。欠條上明確了他是‘擔保人“身份,即使沒有擔保條款,也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如果,沒有明確,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擔保人身份,只是在欠條上簽了個字而已,那么,則不需要償還。簽訂借貸者與銀行貸款的合同,簽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應,沒有簽字就不是此次的擔保人,當然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人需要滿足: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3、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法人;
4、與本案無牽連;
5、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6、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7、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8、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二、擔保人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對于掛名股東為其它公司或者項目進行擔保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擔保程序要求來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該擔保合同是無效的,所以對于沒有簽訂的情況下,可以是由于掛名股東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所以無法簽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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