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公司資金及股東入股資金是一樣的嗎?
是一樣的,注冊資金是企業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金依據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繳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注冊資金就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營范圍和方式的主要依據。
二、最低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3萬元限制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2014年2月18日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
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于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公司在成立時,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注冊資金的數額,由于我國實行的是注冊資金的認繳制,所以并不需要立即上繳所有的注冊資金,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上繳即可,但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認繳的,則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公司注冊資金能改嗎,公司注冊資金有哪些新規定
新公司法認繳出資和注冊資金有什么區別?
公司注冊資金認繳時間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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