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包公司中標分公司簽合同可以嗎?
如果是總公司中標后委托分公司簽署合同,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中標后委托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定,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手續完備后,如果是總公司中標后委托分公司簽署合同是可以的。
二、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嗎?
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條和《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0條第(5)項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能由公司參加訴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在公司治理中,由于工作和業務的需要,經常會在注冊地外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公司法》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第48條、《最高人民法院》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公司法》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不矛盾,《公司法》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是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只要有營業執照那么簽訂合同就是屬于合法的行為,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屬于一個整體,不管總公司還是分公司來進行簽訂,那么都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走,但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就一定要總公司進行過目了之后才可以進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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