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公司股東公示嗎?
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需要向社會公示如下信息:
一是企業即時變更信息,比如股東出資信息、股權轉讓信息等,此類信息需要在產生之后的20日之內,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這是必須公示的信息。如果逾期未公示,被工商部門發現的話,會責令10日內公示,逾期仍然未公示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該企業經營異常,屆時不僅企業自身信用受損,而且會受到多個政府部門和銀行等社會機構的聯合約束懲戒;
二是企業年度報告信息,這是必須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的信息,逾期不報送的,也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連續三年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將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錄”,到時候的懲戒措施比普通的異常名錄更為嚴苛,法定代表人三年之內禁止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等。 在年度報告信息里,有一部分信息是企業在如實填報的基礎上,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向社會公開,比如企業的經營信息(納稅額、負債、所有者權益等方面的數據信息,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要向社會公開),比如用人狀況的信息等。
二、企業公示能隱藏股東名字嗎
企業公示信息不能隱藏股東名字。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股東信息屬于應當公示的內容,不得隱藏。
在企業注冊完成后都是需要按照國家的要求來執行,無論是哪一種企業都是要將企業的信息和股權及時并正確的進行公示,在進行公示時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如果公司的信息發生了改變后沒有及時的進行更新也是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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