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公司成立分公司續簽合同是否合法?
總公司成立分公司續簽合同是合法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分公司與總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通常情況下分公司也不會和總公司去簽合同的,因為分公司和總公司都是一回事,自己和自己簽合同是不合常理的。《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于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后,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分公司的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如果說分公司和總公司簽合同的話,通俗點說就是自己跟自己簽合同,分公司即使是要簽合同,也應該是和總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合作的。分公司沒有權利代替總公司簽合同,可由于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總公司對分公司簽的合同不能推卸法律責任的。
總公司和分公司在我們國家兩者是緊密相聯系的,并且不具有獨立的資格,和我們國家的子公司是不一樣的,當然在具體的行使相關權利方面也有一定的不同要求,比如說分公司可以簽署合同,但是,關于合同履行問題,發生爭執由總公司出面解決。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有哪些?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對于母公司有什么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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