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簽的合同誰當被告?
分公司簽的合同總公司或者是總公司和分公司作為被告,企業可能開設多個分公司,分公司在當地作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也以自己的名義在經營業務、對外簽訂合同。
當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發生爭議時,對方有權要求總公司賠償損失:
1、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獨立的主體,總公司要為其承擔責任。當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發生爭議時,其他公司可以把總公司、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或者可以只把總公司作為被告,要求賠償。
2、如果總公司想和分支機構隔離風險,不想為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建議設立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注意在法律上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很不一樣的,分公司不是獨立主體,而子公司是獨立主體、相當于另外一個公司。子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總公司不需要負責。
二、分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在現代社會商業是非常發達的,所以很多的企業在得到一定的盈利之后,想要將自己的經營范圍進行進一步擴大,這個時候就會在各個地方成立分公司,而分公司有權利對外簽訂合同帶由此所帶來的一些損失,是以總公司或者是兩者作為共同被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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