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合同簽集團和分公司區別是什么?
主要區別在于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集團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不可以簽訂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相關情況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后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于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集團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可以將部分業務分割而成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的特殊屬性,相關事項必須由總公司作出決定,因為對于簽訂合同的事項,由于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所以必須由總公司作出決定和授權,否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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