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有無簽合同資質?
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分公司的經營行為作為總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具體體現形式,其對外簽訂合同,本身就是一種代表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訂立合同以外,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即使超越總公司的授權范圍,那也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相對人與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總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
二、因為合同糾紛起訴分公司可以嗎?
總公司對于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的責任,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余債務清償的責任。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后的補充清償責任。
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總公司成立分公司來拓展業務,作為分支機構,拿到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其對外簽訂合同應該在經營范圍和總公司授權下進行,不得超過權限簽訂合同。和分公司發生合同糾紛,總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設立分公司的好處有哪些?
分公司注冊有哪些要求
注冊分公司的費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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