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不能獨立簽訂施工合同?
建筑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必須用總公司的合同章,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單位,要是想單獨簽訂施工合同,就要改制為子公司,獨立法人單位,重新辦理施工資質,與你的總公司的大的資質就沒有關聯了,施工許可的范圍就要小得多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
在實踐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于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分公司由于其設立的特殊性,一般是由總公司按照公司的相關章程直接管理的,并不存在獨立權,所以是無法獨立簽訂合同的,必須由總公司簽訂合同,但如果改制為子公司,則屬于獨立的公司機構,具備獨立的法人代表,則是可以簽訂合同的。
分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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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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