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簽署的合同總公司是原告可以嗎
可以的,也可以起訴分公司,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法人主體,但是只要有營業執照,就有訴訟主體的資格。直接以分公司為原告起訴就行了。
二、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認定的呢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Χ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δ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 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 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Υ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 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B、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但勞動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于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義務。
隨著業務量的逐步擴大,很多公司都會進行創立分公司。分公司跟普通的公司一樣,完全可以獨立進行經營,不過分公司有任何違法的事情,總公司會進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總公司,最好要控制一下分公司的權力,這樣可以規避一些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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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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