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分公司之間可以簽合同嗎?
總分公司之間是不可以簽合同的,合同要雙方協商簽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這種情況只有總公司一方有資格訂合同,而分公司沒有。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幫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總公司的經營,并不是事事都需要過問總公司的,如果分公司連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都沒有,那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它的初衷了。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需要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總公司沒有授權而分公司擅自對外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務人、保證人(分公司)、債權人應當按照過錯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分公司的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復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復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可見,在理論上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簽合同的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在正規的業務往來當中根本就不可能會發生這樣的狀況,分公司的一切皆屬于總公司,如果總公司想要安排分公司做某些業務的話,可以直接授權,沒有必要簽合同。
分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加蓋分公司公章的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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