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如何退股的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股東退股的流程主要是首先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相關知識:
1、公司股東退出約定
為保障股東在特殊情況下其投資能得到合理清算,盡快收回其收資,股東有必要事先在公司章程或通過與其他股東的協議規定強制買賣協議,約定在出現一定事由時,股權所有人有權利出售其股權,而公司或其他股東有責任按照某特定價格或計價方法購買其股份。保障股東在特殊情況下能以合理的價格處分其投資,避免“鎖死”在其投資中。
收買股份約定,即在出現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可以由公司或其他股東購買退出股東的股份。該約定可以避免將股份轉讓給公司外部人,同時也可以用來打破公司僵局,一方面它可以保證退出股東獲得合理的補償,另一方面它能夠保證公司繼續經營。股份收買協議中最為棘手的是關于股份價值的評估,因此,股份收買協議應當規定退出股東股份評估條款,可以通過事先確定的價格或方法來完成;如果雙方無法就股份的價格達成協議,也可以約定由獨立的第三方來完成評估。
收買股份約定可以約定發生的原因,如股東死亡、股東離職以及其他可能的原因,收買股份的約定也應當約定股份收買的主體和程序。股東有必要事先在公司章程或通過與其他股東的協議規定強制買賣協議,約定在出現一定事由時,股權所有人有權利出售其股權,而公司或其他股東有責任按照某特定價格或計價方法購買其股份。
2、退出程序
無論是收買股份約定或是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當股東退股權的行使不是通過股份轉讓程序進行時,均涉及對股份價值的評估。
對股份價值的評估主要有三種:1、協議確定收買價格,即依意思自治原則由股東和公司協商確定。此種方式為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及臺灣地區等多數國家和地區采用。2、會計專家確定收買價格,如韓國《商法》規定,對股份收買價格,異議股東和公司協商不成時,應將會計專家所算定的價格為其收買價格。[iii]3、司法估價,即由法院確定收買價格,美國《示范公司法修訂本》將股份的公平價值作為估算收買價的基本原則,并且要求給予異議股東股份的公平價值必須具有“法定的客觀性”。傳統的作法法院一般將通過市場價值法、資產價值法和收益價值法等幾種不同的估價方法所得結果的加權平均值作為異議股東所持股份的公平價值。
應當考慮到對股份價值的評估則涉及公司財務的評估,如果公司已進入資不抵債的狀態,退股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應當保證股東退股后,公司的資本不能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公司的資產總額不應低于公司對外的負債,以此來保證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經財務核算證實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不得退股,為平衡股東與債權人利益,英美法系國家大多規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有充分理由相信公司可能不清償時,股東不得退股。如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商業公司法》規定:“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將會存在以下兩種情形,公司不得向異議股東支付任何款項:①公司目前或在付款后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者②在付款后公司資產可變現價值將少于其債務總額。但在此情形下,公司應當通知所有異議股東,異議股東在接到該通知后,有權選擇撤回異議通知,相應完全恢復其股東權利;異議股東亦可保留公司一旦具有法律上的償還能力時盡快受償的求償人的資格。如遇公司清算情形,其受償權應當優先于股東,但次于公司債權人。而大陸法系國家則規定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來保護債權人利益。
綜上所述,企業中的股東是有權利退出公司的股權控制的,只要按照退股的程序辦理就可以了,而一般退股之前都需要將自己的所持股份賣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如果和公司之間的股權收購協議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起訴方式解決。
股東退股協議范本
股東退股后如何清算
股東退股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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