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公司法律風險有哪些?
建筑公司法律風險包含技術、環境方面的風險、經濟方面的風險以及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等。當前,國企改制正處于關鍵時期,各種社會矛盾集中而復雜,處理不當會引發各種法律危機,這也是當前建筑施工企業所面臨的重大法律風險。正因為這些風險的客觀存在對建筑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要求。
據初步統計,到2003年底,全國建設項目累計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3600多億元,其中已竣工項目拖欠1700多億元,涉及到12.4萬個項目,有的拖欠款還是10年前形成的老賬。究其根本原因,一是部分地方盲目攀比,濫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導致不合理的負債建設;二是一些房地產開發項目資金不足,靠建筑企業墊資,把拖欠工程款作為一種“經營謀略”;三是建筑市場缺乏有效的失信約束和懲戒機制,致使“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風氣盛行;四是市場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導致惡性競爭,業主利用“買方市場”的優勢,迫使建筑企業簽訂“黑白合同”;五是個別業主甚至違反法律和合同的約定,利用建筑企業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拖延等。應收賬款居高不下,增加了企業的籌資成本、管理成本、壞賬損失。由于各種原因,在應收賬款中總有一部分不能收回,形成呆賬、壞賬,直接影響了企業經濟效益。應收帳款防范機制的建立和清理都離不開法律事務機構的參與。
經濟學中著名的“木桶理論”認為,決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長的一塊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塊。對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將成為我國建筑企業“最短的桶板之一”,這也是建筑企業升華管理水準的一項隱蔽性障礙。盡管建立、健全與完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系統,不是中國建筑企業走向世界一流企業的充分條件,但它一定算得上是一項必要條件,即忽視法律事務管理的企業不可能發展為世界一流建筑企業。
現在社會上的所有建筑都是由專業的建筑公司提供的服務并建造而成的,建筑公司在市場中地位是不可或缺卻也在經營上存在很大的困難,而建筑公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也是關于與社會環境有關的,但最主要的還是建筑有關的技術和環境影響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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