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生產運營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如果遇到重大的時間或變更的時候,就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那么公司法臨時董事會都有什么條件?概括的說一個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二是公司主體的要求,三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一些情形。
公司法臨時董事會都有什么條件?我國公司法有明確的規定如下:
一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如董事不滿規定的人數,公司虧損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體的請求,如股東、董事、監事請求或提議。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
臨時股東會召開也有相關的程序(見法條)。
參考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根據以上的了解,公司法公司法臨時董事會必須滿足公司內部變化,公司主體要求、公司章程規定情形這三個條件中的一種才能召開,并且也要遵循臨時董事會的相關程序才可以。如果想要更詳細的了解相關問題,也可以咨詢相應的行政機關。
公司法董事會秘書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解釋?
公司法董事會成員有什么規定?
公司法臨時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時限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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