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在公司上班需要發工資嗎?
1、股東在公司上班是可以發工資的,按照《公司法》,公司應該給自己的雇員發工資。股東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不但不應發工資,而且不能發工資。
2、股東只能根據每個會計年度計算出的可分配利潤,向其分配股利。任何將公司財產通過此方式以外的方式,轉移給股東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違反了公司資本保全原則,涉及違反《公司法》。
目前國家立法對勞動者兼具股東身份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因此,在股東身份之外,其是否還具有勞動者身份,這涉及到證據的認定以及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相比之下,筆者認為上述分析第二種觀點較為合理:
1、股東并不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認定勞動關系應適用相對嚴格的標準。我國法律關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傾向于保護弱勢的勞動者,因此認定標準并不嚴格。而股東作為投資人,處于領導、管理地位,其權力凌駕于普通勞動者之上,知悉公司緊要事務,可以利用職權獲得優勢證據,甚至可以利用公章偽造證據。
2、股東處于管理公司的地位,不受公司管理。股東行使領導、決策、審批、管理職權,而勞動關系中員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大多由自己安排,不由公司安排。
3、股東勞動的目的并不在于獲取報酬,而是推動公司發展獲得更多投資創收,并無績效壓力,與普通勞動這執行任務有所不同。
4、勞動關系需建立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之上。股東自愿自發的提供勞動,公司被動的接受,并未達成提供有償勞務合意,違背勞動法平等自愿的原則。
通常情況下,股東為公司提供勞動的目的有兩種可能性:
一種是在公司人員不足或認為自己進行經營管理對公司更有利,自愿為公司提供勞務為了獲取更多分紅;
另一種單純是為了獲取勞動報酬。
所以股東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必須排除第一種可能性,即股東應當舉證證明其與公司之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并且還需結合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身隸屬性,即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等方面綜合判斷。
二、股東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股東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后,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圾東認繳了出資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它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資本的充實責任,為防止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
股東也不是到了年底坐等分紅就可以了,大多數的股東所要付出的心血其實是要比基層職工多出很多的,有些股東是只負責出錢,還有一部分股東自己本身也有參與到公司的運營當中,除了是股東的身份之外,也憑借自己的能力給公司創造了效益,理所應當可以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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