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業設立規定有哪些?
(一)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協議載明了合伙企業的設立、運營及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各方面的事項。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包括下列內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規定,一般情況下是由普通合伙人對公司企業進行管理,而有限合伙人負責資金的注入和調配,兩者之間通過有效的協商和溝通來達到企業的生產和經營。在司法實踐中,雙方應當對有關合伙協議進行認定,并簽訂公證,嚴格按照相關條款來進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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