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從表面上來看就是一個把股權讓了出去,一個接受了讓出去的這部分股權,就跟市場上買菜那么簡單,然而事實卻并非如此,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常常面臨著各種風險,例如法律風險,市場風險和道德風險,也正是因為這多種多樣的風險,給股權轉讓帶來了很多麻煩,在這個轉讓過程中受讓方是最容易吃虧的,當股權變更后,受讓方突然發現這是個圈套,自己接下了一個“大麻煩”,此時受讓方肯定想撤銷合同。
股權變更后受讓方能否提出撤銷
在正常的情況下,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當事人通過某種協議達成交易,并且經過一系列程序辦理好了股權變更,并且已經進行登記,這時在原則上受讓方想要反悔是不可能的,當然萬事沒有絕對,當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讓方還是可以提出撤銷的。
哪些情況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又這樣的規定:“當在股權變更合同中出現以下情況時,當事人有權利向法院或者相關的仲裁機構提出撤銷股權變更。”
1、受讓方和轉讓方雙方當事人產生了重大的誤解,并且雙方當事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建立在這個重大誤解之上的,也就是說正因為這個重大誤解才促成了雙方進行股權轉讓的行為,當這個誤解被解開后,股權轉讓行為也就變得沒有意義無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受讓方可以提出撤銷。
2、股權轉讓合同要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當某一方發現在該股權轉讓合同有不公平的行為時,這時該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撤銷申請。比如當受讓方突然發現合同有漏洞,轉讓方有明顯坑受讓方的行為,這時該合同明顯不夠公平,有失水準,因此受讓方可以提出撤銷。
3、在簽署合同的過程中,其中一方使用威脅、恐嚇、詐騙、綁架等非法手段迫使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不違背自身意愿,被迫簽署股權轉讓書時,這種情況發生后,違背自身意愿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撤銷。
當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符合以上情況時,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合同中涉及的雙方當事人交易作廢,涉及金錢財產的要返回原當事人。
股東死亡股權變更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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