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如何更換?
1、去世的法人代表無公司股權,只是擔任公司法人代表。
向當地工商局提交《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決議、新法人代表任職文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委托代辦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新法人代表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如原公司注冊時間為2014年3月份以前的,則另需提供公司章程。
2、去世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股東 ,即占有公司的股權。
(2)繼承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3)新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4)向當地工商局提交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決議、新法人代表任職文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委托代辦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新法人代表與繼承人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如原公司注冊 時間為2014年3月份以前的,則另需提供公司章程。
二、公司法人的分類
1、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三種形態。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并以出資為限承擔公司對外所欠債務。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發起設立的和募集設立的兩種。其中,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應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及對外提供擔保、選舉董事、監事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辦事機構,上市公司還應設董事會秘書處。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股東以自己認購的股份為限享受股息、紅利,也以此為限承擔公司對外債務及相關責任。
公司在設立之后,為了能更為方便的與其他的民事主體建立債權債務關系,一般會選定某民事行為主體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一般來說,若法定不代表死亡,則需要在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流程選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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