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董事會表決需要幾人同意?
公司法 第112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二、召集程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于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沒有特別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三、法定人數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并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公司章程確定。
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會會議審議涉及公司改制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或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經濟的不斷發展也會促進公司的建立,都是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那么企業也會根據性質而分為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企業在進行決策時也是需要召開董事會,那么只有董事會的半數董事同意后 才可以通過該項決議內容,否則就不可以執行新的決議。
公司注銷董事會決議范本怎么寫?
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范本內容是怎樣的?
公司法董事會成員有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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