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種類包括哪些?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具體種類包括:利益均衡原則、分權制衡原則、自治原則、股東股權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一)利益均衡原則利益均衡原則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實現,是基于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影響公司及社會發展的多種利益關系進行分析、均衡的原則。
利益均衡意味著對某一利益過度保護的否定。堅持利益均衡原則,就要較好研究圍繞公司所形成的各種利益關系,及諸多關系可能對公司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并進而對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確定各種利益的地位通過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這一企業法律形態發揮出較佳的社會效益,抑制其負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則是從利益(經濟)基礎層面決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則。
(二)分權制衡原則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公司有效運轉的制度安排與實現,是以對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為出發點而進行配置的原則。
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運作的精髓。分權制衡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各種權力制衡動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三)自治原則自治原則是指出資人自己進行重大決策,選擇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非法干預。
自治原則符合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運動規律:出資人對自己的決策、選擇行為負責;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自主應對市場的變化,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負責。自治原則充分體現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主體特性:市場主體的能動性,與產品體制下企業的附屬地位形成鮮明的對照。
(四)股東股權平等原則 股東股權平等是指股東基于自己的出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基礎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則。
出資的性質一致、數額相同,在公司運轉中得到平等對待。股東股權平等并不排除股權內容的不同。股東各按其交納的出資額或所持的股份數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大小、承擔義務的輕重與其向公司出資的多少成正比。出資少,享有的權利小,承擔的義務輕;出資多,享有的權力大,承擔的義務重。股權可以劃分為普通股、特別股,享有不同股權的股東,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有區別的。
(五)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的投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通過公司這個中間物對外承擔責任。
“股東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說,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皆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抽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律的大廈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的法律體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東有限責任并非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個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既是符合現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國公司立法實際的。這些原則是法學學術上的歸納總結,我國的公司法并沒有一章節明確規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二、公司法人的職責有哪些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法的制定是為了更加規范公司運營,實現公司的社會價值和經濟效益。公司在運營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的章程進行作業,有效利用好公司資源以及促進公司成長。同時一個良好的管理者去管理公司也只很重要的,法人代表應當實現相應的職責。
股份公司設立方式有哪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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