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召開股東會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東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股東大會是如何表決通過決議的?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綜上所述,我國公司法中有一個章節對股東大會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每年召開一次股東會議,如果有特殊情況,在董事長的提議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討論的議題非常重要,其決議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才行。
股東是否有權要求審計公司賬目?
在公司中,股東如何才能退股?
股東代表訴訟有哪些情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老人住院女兒該掏錢嗎
2020-12-19法津顧問必須是律師嗎
2021-02-11反擔保抵押認定為質押嗎
2021-02-07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2021-01-10醫療糾紛二審多長時間
2021-03-15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2021-01-20買房征信報告有效期多久
2021-01-01房屋賣了又辦理抵押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2021-01-03學生牙齒跌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3-15樓宇外墻面使用涉及什么法律問題
2020-11-15公司高管是否有法定競業限制
2021-02-15海南省改制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
2020-12-122013年工資改革方案
2021-03-25辭職后社保法律怎么規定
2021-03-11中外投資類保險產品的區別有哪些
2021-02-08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1-03-10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
2021-03-01人身保險公司有什么權利嗎
2021-03-172020最新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04無保險是車輛事故責任加重的條件嗎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