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認繳最晚繳足時間是否有規定?
沒有最后的期限。
但是不應該違反現實的邏輯;不得超過企業營業期限。
例如:兩股東約定出資期限為1000年,而且該企業營業期限為長期。實際上,這個期限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并不違反《公司法》。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 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
正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于是有些創業者就認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呢,其實不然,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會公示的信息。
例如:在章程里設置為2年,那么股東就要按約定時間內把資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注冊資本認繳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實行認繳制也相應配套出臺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公示系統如實公示認繳、實繳額,便于公眾查詢。假如別人簽訂大額經濟合同前查到公司實繳額較少,那么人家可能會懷疑實際履約能力,也許合同就簽不了,生意就黃了。
認繳資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出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可以在約定出資期限屆滿前做注銷登記。
股東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 司繳付出資,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股東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
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
在新《公司法》當中沒有對公司認繳資本的繳納時間作出限制,但這并不代表著股東可以拖拖拉拉的一直不出資,股東只有出資到位了,公司才能夠正常的注冊,運營。而且,公司認繳資本時間越早對公司也是有好處的。因為,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的這些信息最終再進行公布的時候,其中有些信息會影響到公司的很多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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