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名股東的糾紛類型有哪些?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協議約定的事項不明確、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發生糾紛后實踐中更多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此時股權的處理結果與隱名股東最初的投資目的背道而馳。
2、股東地位存在不被認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東以工商登記為準,因此如果工商登記中不記載隱名股東的姓名,且無其他證據佐證,其實際股東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
3、在顯名股東存在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隱名股東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凍結的可能性,此時隱名股東的投資利益將會受到損害。
4、顯名股東惡意損害隱名股東的權利,主要存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將股權質押或出讓,導致股權喪失。另一種是與公司其他股東惡意溝通,通過看似合理的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形式損害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的利益。
5、在顯名股東死亡的情況下,股權有可能被作為財產繼承或被其他股東收購,此時將涉及諸多糾紛,甚至會產生訴訟,這將很大程度上損耗投資人的精力,此時隱名股東投資目的將會落空或受到影響。
二、隱名股東風險控制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約定詳細的代持股細則比如制定高額的違約金責任條款,從而使得顯名股東不敢輕易做出損害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利用工商登記的OTC延申業務一定程度上解決代持股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必要時可以辦理代持股公證。
2、辦理股權質押并登記。在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同時雙方對所涉及的股權辦理質押并進行登記,這樣可以防止出現顯名股東將股權出賣給別人或質押給別人的風險。同時也可以應對出現顯名股東對外欠款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被動局面。
3、隱名股要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包括但不限于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所涉及得公司重大利益問題的討論。為了加強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可以妥善制定公司章程,與其他股東簽訂協議,對公司的重要文件以及印章等可安排適合的人掌管。
4、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提前做出規定并予以明確。在公司中隱名股東權利通過顯名股東的名義來行使。隱名股東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權利的行使方式,例如股東表決權、公司分紅權、增資認股權等,可以約定上述權利的行使需要隱名股東的書面授權為前提。
5、提前對顯名股東的在公司的財產權做出安排。顯名股東的公司財產權益實際上是背后隱名股東投入公司資產所取得的,代持的股權不是顯名股東的個人財產,當顯名股東出現意外死亡、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的情況下,其股權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在這里要注意最初隱名投資人投入財產時,要保留好相關的單據及出資的相關證明。
關于隱名股東,肯定在法律地位上和顯名股東都完全是一樣的,但隱名股東因為各種實際原因,并不像顯名股東那樣直接體現在公司章程當中。可能會發生的這些糾紛對雙方來說都是一樣的,特別是隱名股東要想保護好自己的股東地位不被侵犯,那么,當初在投資的時候簽訂的書面協議就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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