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上,每年都會有一定的舉措,那么我們就共同來了解一下,公司法中董事的股權轉讓都有哪些新的限制以及規定呢?根據相關的辦法規定,對于股權轉讓來說,應該由公司的法人以及股東共同來完成,想下來看下文。
新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1、新《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3、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 第二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通過上述規定,公司法對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
對于所有股東來說,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該規定目的是為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以及為了使股利分配能夠順利進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我們不僅能夠意識到,對于一個公司來講,他的股東以及整個運營流程是有多么重要,同時也能夠了解國家在公司法的相關辦法上,也有了一些新的限制和規定,對于股權轉讓小編給您提供的材料就是上面的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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