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不設董事會可以嗎?
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2名執行董事,但是需要看公司的規模和性質。
《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同時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機構等,以股東財富的最大化作為主要目標。
二、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因此對于是否設立董事會的必要性關鍵是依據公司的運行規模,只要規模足夠支撐董事會的設立,便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司。在公司法的規定中,公司的主要法人代表和董事會成員雙方的職責和權利也是應當具有明文規章進行相互制衡,以免在管理公司的過程中出現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新公司法減資驗資是否必須進行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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