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股東監事的概念具體是什么?
1、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也稱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關法律成立的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兩合公司等。
我國公司法人的特點在于:由出資人或股東以法律行為設立;以營利為目的;設立人不限,可以是國有財產授權投資或經營單位、其他類型法人及個人;其規范依據,特殊的主要為《公司法》等。
2、股東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在與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如果將來企業出現問題,比如倒閉等,企業的財產將以股東投資入股的份額進行分配,而法人只是經營者,無法得到財產分配。所以法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外聘。
3、監事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但不得兼任法人。
二、公司法里監事職責有哪些?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或者說間事都是具體要對公司法人負責任的,沒有公司法人不可能有股東和監事,但是,公司法人也是由各位股東共同組成的,不過法人其實還包括非營利性質的法人,比如說像國家事業單位其實也是屬于獨立的法人的,法人不同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組織,是機構而不是自然人。
公司法人財務監事的法律上規定的職責是怎樣的?
公司法人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不是股東嗎,二者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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