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146條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上市公司公開其有關信息的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面對著廣大的投資者。為了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應當將公司的有關情況及時、準確地予以披露。因此,本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1次財務會計報告。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著更詳盡、更具體的規定,如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證券法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證券法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這些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或者控制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本條的規定,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上市公司公布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有規定的,應依據其規定執行
公司法中規定了上市公司的內容,上市公司,是要求公司達到了一定的業務范圍之后,依法更改經營模式。上市公司相對于普通的民營企業,小型公司來說,對于員工的福利肯定是更好了,對于公司的業務也是有很大的挑戰的。
2020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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