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董事資格方面有什么限制?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的任免機制是怎樣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董事的提名辦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規定。董事選任程序應規范,保證董事選任公平、公正、獨立。上市公司會要求董事候選人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綜上所述,公司法中有專門的章節對董事做出了規定。董事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方面有一定限制。如果個人有較大債務、被刑事處罰過、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是不具備董事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較多,其中包括職工代表,董事到期后可以選擇連任。
公司法臨時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時限是否有規定
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范本內容是怎樣的?
公司注銷董事會決議范本怎么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依據是什么,需要支付多少陪償金
2020-11-21怎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呢
2020-12-08預防接種造成醫療事故如何鑒定
2021-02-23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如何處罰
2020-12-09怎樣寫欠條
2021-03-25存單質押法院是否可以扣劃
2020-12-05民事訴訟調解與不調解的區別
2020-12-30無證回遷房可以被保全嗎
2021-01-14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樣的,有哪些方式
2020-12-06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如何處罰?
2021-01-27崗位變更合同書怎么寫通知
2020-12-10如何確定公司在外地注冊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2020-11-08給父母買保險要注意什么問題
2021-02-18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效力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27對保險合同效力有什么規定
2021-01-05從本案談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規范和認定
2021-02-15張某訴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1-03-16保險合同電子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03失火引起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賠嗎
2021-01-08保險公司會倒閉嗎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