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法人和總公司法人可以是一個人么
在我國公司運作以后,相應的業績和業務有所增長時,一個公司不能夠滿足公司的日常運作時,這時就可以設立相應的分公司。總公司可以設立法人,而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可以由總公司法人代理這類分公司的負責人。應該準確的說法人代表可以為分公司的負責人,法人是企業本身,法人代表是自然人。公司可以下設總公司和分公司,這樣的公司是只有一個法人和一個法人代表。公司也可以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這時就出現兩個以上的獨立的公司法人和法人代表,但母公司對子公司有實際的控制權。法人代表是可以為分公司的負責人的。
二、分公司的特點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按此規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1、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2、具有營業資格;
3、不具有法人資格。
三、子公司的特點
子公司是其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經濟關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的特點是:
1、子公司的一定數額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予控制;
2、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可以是一個人。我國對這類分公司的設立和責任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規定這類公司不具有法人效力,相關的責任由總公司進行相應的承擔。這類公司只是總公司的一類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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