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普通老百姓有可能因為經濟上困難,所以需要向他人進行借款,同樣的公司內部也很容易發生一些資金周轉不開的現象,因此無論是企業之間還是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都是比較常見的,很多人對此想要清楚了解一下,公司法股東借款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一、公司法股東借款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按照股東的類型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如果借款股東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我國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就是說公司不得借款給法人股東。但2015年6月份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因此,如果法人股東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該借款行為合法有效。
第二種情形是自然人股東。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并未禁止自然人股東向其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持肯定態度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應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該自然人股東同時具有董事或高管資格的,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禁止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具體到上述借款合同,股東甲是自然人股東,也并非高管或董事,其與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二、作為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
國家工商總局2002年第180號文中明確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于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另外根據新修訂的《注冊資本管理規定》,抽逃出資罪僅適用于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
公司將資金借給股東,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
對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沒有特別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并不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但對于上市公司,需要考慮股東借款是否屬于關聯交易,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等問題,因此一般需要先由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定,并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在我們國家,公司打規定,股東借款是需要根據股東的性質來進行判斷的,公司的股東如果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話,那么在15年9月之前是不允許進行借款的,在這個時間之后是可以進行借款的,自然人股東的話是沒有限制的。
公司被收購的好處有什么
公司章程的法律規定
公司欠款是由法人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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