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股份責任有限公司的運營中由股東和董事長決定意見,其他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只要執行相關規定就行。同時在國家管轄范圍內也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規范公司管理。那么當公司的部分股東對公司相關部門或人員有異議時,公司法里股東無訴權嗎?
一、公司法里股東具有訴權。
從《公司法》的規定看,股東訴權既包括股東對公司的訴權(《公司法》22條和34條),也包括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權(《公司法》153條的規定);既包括直接訴權(153條),也包括派生訴權(152條);既包括以公司成員身份享有的訴權,也包括以公司以外第三人身份享有
二、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文可以知道,公司法里股東無訴權的說法是錯誤的。在股東對有關部門、董事有異議時可以提出訴訟,行使訴權。當然公司在決議上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時,擁有百分之一股份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公正平等決解,公司相關人員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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