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創新創業的現代化社會,有越來越多年輕有為的年輕人在事業上一直蒸蒸日上,也受到公司領導的青睞,逐漸想成為公司的高層管理者。那么在想成為公司的高層之前,是否有了解過高管的擔任資格呢?也許在各個方面都是有要求的。下面由小編為大家 帶來關于公司法高管的擔任條件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廣大網友們有很大的幫助。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1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末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以上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注意這里的高級管理人員只針對自然人,而不含法人,實踐中的董事單位,我們認為他也是選派自然人充當董事,所以應當也視為白然人,此外,第(2)項中前一個未逾5年有具體的罪名條件,后一個未逾5年,只要求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具體的罪名條件。
綜上所述,如果您有這樣的實力和信心的話,想成為您公司的高層管理者,需要仔細閱讀公司法高管的擔任條件資格如果您違反公司法中規定是沒有資格競選高層管理人的。同時以上規定的內容只針對自然人,不會針對法人。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律霸網站,有專業人士為您說明。
新《公司法》中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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