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關于公司法律規定出臺的相關的司法解釋,比如說公司法,司法解釋就已經出臺,司法解釋,它主要是對于公司法當中一些具體事項進行的完善和補充,也正是因為這樣,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公司法解釋三的溯及力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解釋三的溯及力是怎樣的?
適用2011年2月16日以后的案件。
二、法律規定
2018公司法解釋四全文的內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法釋〔2017〕16號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現就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第三條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第四條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解釋三溯及力是2011年2月16號之后的案件,除此之外,在這里小編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公司法解釋四的一些具體規定,比如說股東召開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如果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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