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不說公司經營規模的大小,但是,有的時候消費者是能夠通過法人代表的個人形象去對公司有一個第一印象的,也就是法人代表的一言一行應該考慮到自己的身份是比較特殊的。特別是公司法人代表自己寫的欠條,很多時候其他人都比較關心公司法人代表寫的欠條是否屬于公司債務?
一、公司法人代表寫的欠條是否屬于公司債務?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為的職務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法人的經營活動;行為在客觀上必須被認為屬于執行職務;該行為與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有聯系。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能視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而只能認為是其個人行為。
二、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三、法人代表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由此可見,公司法人代表寫的欠條是否屬于公司債務的這個問題也并不難理解的,如果要是屬于公司債務的話,那么在欠條當中肯定是有屬于公司的公章的。但是,公民也不可能因為擔任了法人代表自己就沒有獨立的資格去和別人借錢了,所以法人代表用于自己的私事寫下的欠條是個人償還的,最重要的也是要看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公司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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