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己交易,這是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會產生矛盾的一種常見形式,許多人不懂其中的基本法則,不僅對公司的運營不負責,也很有可能做出違反公司法規定的事情。那么,自己交易公司法有哪些規制?讓我們來詳細了解以下相關的規制問題。
自我交易作為公司內部人與公司之間利益沖突的一種基本形態,在交易中存在內部人濫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能,如何對其進行有效規制,以防止發生對公司不公平的結果,各國法律所共同面對的課題,本文將從公司法的層面探討如何對自我交易進行有效規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探討了如何對自我交易進行法律上的界定。從各國立法來看,對自我交易普遍采取廣義的理解,即不僅僅局限于董事與公司之間的交易一種情形,而將規制的對象擴展到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控制股東以及他們的利益相關人與公司之間交易的情形。其次文章探討了法律對自我交易的規則選擇,一方面法律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對自我交易仍有嚴格規制的必要;另一方面自我交易作為一種中性的企業交易行為,其本身并不必然損害公司利益,相反有些自我交易對公司可能是有利的,特別是某些自我交易對企業的規模化經營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對自我交易采取全盤否定的態度并不符合公司的利益。
法律的任務應當是確立一種適當的機制既能確保自我交易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公司效益的提高。從各國對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制選擇來看,普遍采取的是在法律嚴格控制下的有條件準許。文章第二部分具體介紹了各國公司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對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制。我們從規制方法的角度,將規制制度分為兩大類,即程序性規制和實質性規制。程序性規制包括:對自我交易的披露和批準程序;實質性規制包括:規定公司內部人的忠實義務、法院對交易結果公平性的審查以及公司內部人進行不公平自我交易的事后法律責任。各國對自我交易規制立法與司法實踐往往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現實,此外一國的文化傳統以及司法現實對自我交易的立法與實踐也具有重要影響。
針對我國的現實情況,即不公平自我交易在我國發生比較頻繁的現實,即我國對自我交易的規制應當采取較為嚴格的立法,同時兼顧商事交易的效率價值。具體的制度完善包括以下方面:擴大自我交易的適用范圍、完善自我交易的程序性規制、強化公司內部人的忠實義務、賦予法院對自我交易的公平性審查權、改變法律對公司章程中有關自我交易授權條款的態度、明確自我交易中公司的代表權問題以及對特殊自我交易的法律態度、完善法律救濟措施。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僅僅依賴一些規則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不公平自我交易的發生,必須對公司法中的其他相關制度進行全面的完善。此外,對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制還涉及其他相關法律部門,如證券法、反壟斷法、會計制度等,這些法律部門的不斷完善,同樣對與于維護自我交易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相反,如果能夠做到在法律規制的范圍內操作,這也極可能成為企業經營發展的一大利事。但是如果不顧公司利益以及法律規制,進行自我交易,那么這勢必會給個人以及公司都造成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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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于違反公司法的行為?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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