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存在的意義在于監察,是公司的監察委員會。主要職責就是為了防止公司經理和董事會成員濫用私權,導致公司和其他股東代表的利益受到損害。監事會組成人員在公司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那么,對于監事會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小編收集了相關知識,與大家共同分享,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通過閱讀,監事會中的成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法中規定條文進行權利和義務的履行。確保公司正常運行。如果您對相關法律問題還有不解的地方,可以留言給本站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公司法全文及司法解釋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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