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在設立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獲得公司法人身份的請求,公司在設立之后,股東出資是由期限限制的,此項規定是由公司法41條所規定的,具體來說,公司法41條規定的日期是怎樣的呢?
一、公司法41條規定的日期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釋義】 本條是有關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的規定。
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首次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程序。由于首次股東會召開時董事會尚未產生,因此規定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構產生后;應按照本條規定招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論是股東會的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都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召集是指以董事會的名義通知會議召開,安排會務等。董事長主持是指由董事長掌握會議的進程、維持會議秩序。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包括生病、出差在外或不依法履行職責不予主持等情況。本條規定在此情況下,應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不設立董事會、只設立執行董事的,該類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本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履行。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公司的經營決策層出現問題,難以正常發揮作用時。為了使公司能夠順利運轉,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和相關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補救程序,即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本條實際涉及一種公司治理僵局的救濟辦法,采用了一種遞進、替補式的安排,規定了公司各機關和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的股東會召集權,在程序上保證了股東會的正常召開。以防止公司重要的權力機構陷入癱瘓,避免公司僵局。
二、公司法規定出資日期為多久?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
現行公司法第41條,規定的是關于股東會議地點召集以及主持的規定,故而也就不存在公司法41條規定的日期是怎樣的問題。公司在設立之后,設立者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向公司進行出資,對于那些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出資的行為,其他的設立者需要暫時的墊付。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不是股東嗎,二者如何區分?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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