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人們之間往往會選擇通過簽訂協議或者合同來約定相關事項,即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存在,這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了,這是由于協議或者合同是受我國法律承認保護,并且也是糾紛解決機制的所在。那么,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遇到了未簽訂書面股權轉讓協議時,這時股權的具有法律效力嗎?小編來為您解答一下。
未簽訂書面股權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協議大致分為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這是以股權轉讓是否以書面為載體所作的劃分。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協議的方式來進行。有些國家的法律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甚至是特別書面的方式(如公證)來進行。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5條3款便規定:“股東轉讓出資份額必須具有以公證形式訂立的合同。”與書面轉讓股權相對應,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地發生著,尤其是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方式更能快速有效地進行。如記名股票一般采用背書簽名方式進行轉讓,而無記名股票則可憑簡單的交付即可改變股權的占有,盡管背書簽名或交付皆非股權轉讓的協議,但它們卻足以證明股權轉讓協議的存在。
1、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股權轉讓書面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究竟應該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合同法承認雙方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除外。
對于轉讓股權的,不論是我國《公司法》還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沒有關于股權轉讓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的相關規定。由此可見,從理論上來說,股權轉讓合同無論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即股權轉讓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成立。因此,只要符合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生效要件的要求,即可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即便只是口頭的約定。如當事人已經對股權轉讓的標的額、對價以及如何履行進行了相應的約定,并已經實際履行,即使無任何書面協議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書面形式的規定是非常寬泛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由此可見,在高科技飛速發展的現代社會,當事人都可以非常方便地采用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書面形式,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當事人若是采取非書面的股權轉讓協議,在遇到矛盾糾紛時就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其他間接證據,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來證明相關事實,這不僅破費周折,造成物力和精力的無謂耗費,同時也增加了潛在的法律風險,無形中提高了交易的成本,不如書面的股權轉讓協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簡單有力。
小編查閱,各種的法律知識和條款,關于股權轉讓時必須進行書面簽訂相關協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即使我們未簽訂書面股權轉讓協議,依然可以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當然,小編還是在這里推薦,大家如果想要進行股權轉讓,應當選擇書面股權協議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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