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就經濟交流的形式也變得更加多樣,在平時的生活中,單位或者個人有時候會和其他人進行股權轉讓,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獲得股群的新股東應當確認出資方式,那么股權轉讓章程中新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有哪些?我們來了解下。
一、出資方式
理論上雖然任何類型的財產都可以用來出資,但對法無明文規定的出資形式,要根據出資財產是否符合現物出資的標的物條件來判斷。即須具有確定性、現存性、價值評估的可能性、可獨立轉讓性的標的物才能用于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股權轉讓章程中新股東的出資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事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德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
1、貨幣
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后的生產經營費用。新公司法取消了貨幣出資的數額要求!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能否以有價證券出資?《公司法》沒有將有價證券規定為一類出資方式,是因為大部分有價證券屬于債權證券,他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財產,都是可以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東只有在將有價證券變現后,才能以該比款項出資。
2、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于有形財產的一部分。
有形財產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自由移動或一旦移動會破壞其物質形態或經濟價值的財產。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可以移動并不因移動而破壞其原有經濟價值和物質形態的財產。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實物,主要是動產,不動產屬次要地位。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
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范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
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后者則是公司設立后的經營行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股東出資的注意事項
1、貨幣資金出資注意事項
2、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無形資產)出資注意事項
3、投資人若為法人,其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4、投資人為2人時,最低持股比例為1%。委托會計師事所增資驗資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以貨幣增資驗資報告所需資料。
在我國,股權轉讓章程中新股東的出資方式還是比較多的,當然具體出資還需要看公司的章程如何規定,新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勞務、信用來進行出資,當然必須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新股東在取得的了股權之后就可以對公司的事務進行關注。
關于知識產權的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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