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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作為一種比較常規的債券類投資方式,對人們的投資生活影響非常之大,而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公司的數量極多,如果任由它們法系債券無疑會讓整個經濟體制失序,因此我國出臺了相關法律來限制公司債券的發行,本文將為您介紹一下2017年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的相關內容。
一、定義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并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二、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債券轉讓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可以轉讓。其中,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債券交易的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協商約定。公司債券的轉讓,因記名公司債券與無記名公司債券而有所不同。
1、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要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
2、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無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綜上所述,2017年公司債券發行條件還是需要依據證券法的6個條件來確定,主要約束的上位法就是證券法和公司法。克服了這方面的風險后就是純粹的經營上的風險了,對于優秀的管理人員而言這種風險是可以很好處理的,然而法律上的卻沒有技巧可言,只有依法辦事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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