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轉讓協議未辦理工商登記是否生效?
無論是公司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后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者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是對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東變更的公示。
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并不影響當事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上述規定將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對抗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二、股權轉讓辦理工商登記有何必要?
股權變更登記并非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股權轉讓合同在滿足成立和生效要件后,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就是將其名下的股權交付給受讓方。由于股權的無形特性,為使股權轉讓雙方之外的當事人知曉并信賴股權變動的事實,就需要設置一種能夠為關系各方所確認的方式。這種方式反映在法律上,就是通過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和工商的變更登記來完成的。因此,盡管股權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沒有實質聯系,但其作為股權變動公示的重要環節,將直接影響轉讓股權所涉各方的利益。
綜上所述,雙方未辦理工商登記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發生效力,其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只有股東之間是本著真實意圖,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簽署的協議,即便是股權轉讓協議未辦理工商登記,其也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雙方進行工商登記,僅僅是出于公示的目的。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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