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沒有特別注明的屬于一般擔保人,他享有先訴抗辯權,就是說權利人在沒有向法院起訴前,擔保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在債務到期后6個月沒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擔保不再生效。
在借條上載明提供擔保,此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約歸還借款的話,就會出現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情況,此時,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就看當時雙方的約定,如果約定連帶責任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時還款,但如果約定一般擔保,此時必須向法院起訴借款人并且執行不到的情況下,才可以起訴擔保人,所以最好出具借條的時候要求擔保人寫明連帶擔保。
擔保人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擔保方式不同,承擔的責任不同:
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借貸雙方訂立借條第三人簽字時應當注意,不能隨意簽字。如果只是見證人應當寫明是見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擔保人的話需要寫明是一般擔保人還是連帶擔保人,兩者需要承擔是責任是不同的。
借條有效期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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