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認定被脅迫寫下借條有哪些因素
法官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論證:
(1)對雙方陳述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2)對借條形式的審查。
(3)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
2、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持
(1)過期借條。從法律上講,沒有借條過期的說法,只有過了訴訟時效的說法。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有2年的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在2年內,只要債權人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就將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自己曾多次向對方討要借款,訴訟時效未過,可以到法院起訴。
(2)賭桌借條。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實際上是以合法的借條形式來掩蓋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系不應受法律支持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別人加入傳銷組織,為收取入會費讓別人打下的借條,名義上是借款,實際上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護。
(4)撕毀的借條。被撕毀的借條作為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書證原件,可采信度較低,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5)借條復印件。只持有借條復印件,不能與借條原件進行核對的確認借款真實性,且被告對借條不予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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