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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大型公司為了搶占市場,紛紛在各主要城市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我國《公司法》對成立分公司有相關條款規定,也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成立分公司的,要講一些條件,按照流程進行。那么成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條件?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下。
一、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復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復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綜上所述,分公司不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在經濟、人事管理上隸屬總公司。對于公司經辦人來講,要熟悉成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條件,要在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和經營條件上達到相關要求。成立分公司需要的資料還是比較多的,經辦人員要弄清楚,收集齊全后再去當地工商局申請成立,以免來回折騰浪費時間和精力。
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公司、分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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